境外个人所得税全解析,一文读懂!在全球化浪潮下,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境外所得也随之变得常见。从在境外工作获取工资,到出租境外房产、转让境外股权,这些收入都涉及境外个人所得税问题。那么,境外个人所得税到底如何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一、哪些所得属于境外所得?根据相..
13926597625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5-08-04 热度:0
在全球化浪潮下,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境外所得也随之变得常见。从在境外工作获取工资,到出租境外房产、转让境外股权,这些收入都涉及境外个人所得税问题。那么,境外个人所得税到底如何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所得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中国公民小李被国内公司派往美国分公司工作,其在美国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作家小张的作品在英国出版,由英国某出版社支付稿酬,这笔稿酬即为境外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假如小赵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授权给一家日本企业在日本使用,所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境外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小王在澳大利亚开办了一家餐馆,餐馆经营所得属于境外所得范畴。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若小陈持有美国某公司的股票,获得的股息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例如,老孙将自己在加拿大的一套公寓出租给当地租客,所收取的租金属于境外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要注意,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时,如果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 36 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 5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则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比如,小钱转让了一家在新加坡注册公司的股权,该新加坡公司主要资产是位于中国上海的房产,那么小钱转让股权的所得可能被认定为境内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小周在德国参加抽奖活动,获得一笔奖金,这属于境外偶然所得。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但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过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居民个人小吴在国内有工资收入,同时在境外有一笔劳务报酬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要将境外劳务报酬所得与境内工资收入合并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若小吴在境外还有经营一家店铺的所得,要和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境外的利息、股息等其他分类所得,则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仅需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外籍人员短期来华工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 183 天,那么他只需对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取得的收入无需在中国纳税。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 元 - “三险一金” 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捐赠)×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假设居民个人小郑在境内取得工资收入 10 万元,在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收入 5 万元(已按境外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 元)。小郑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3 万元。
首先,计算小郑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所以境外劳务报酬收入额 = 50000×(1 - 20%)= 40000 元
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 100000 + 40000 = 140000 元
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140000 - 60000 - 30000 = 50000 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的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520 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50000×10% - 2520 = 2480 元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假设居民个人小孙在境内经营一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20 万元,在境外经营一家分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 万元(已按境外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万元)。
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200000 + 100000 = 300000 元
根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的适用税率为 20%,速算扣除数为 10500 元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 300000×20% - 10500 = 49500 元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20%
例如,居民个人小齐从境外某公司取得股息收入 2 万元,应纳税额 = 20000×20% = 4000 元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 - 800 元)× 20%;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1 - 20%)× 20%
假设居民个人小楚在境外出租一套房产,每月租金收入 5000 元,每月应纳税额 = 5000×(1 - 20%)× 20% = 800 元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20%
比如,居民个人小魏转让境外一处房产,转让收入 100 万元,房产原值 60 万元,支付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 5 万元,应纳税额 =(1000000 - 600000 - 50000)× 20% = 70000 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20%
若居民个人小秦在境外参加抽奖活动,中奖获得奖金 1 万元,应纳税额 = 10000×20% = 2000 元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 ÷ 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 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例如,前面提到的小郑,其来源于境外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的抵免限额计算如下:
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 2480 元(前面已计算),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为 40000 元,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为 140000 元
来源于境外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 2480×40000÷140000≈708.57 元
小郑在境外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3000 元,高于抵免限额 708.57 元,所以只能按抵免限额 708.57 元进行抵免,超过部分(3000 - 708.57 = 2291.43 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申报时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纳税。例如,2024 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在 2025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申报纳税。
申报地点: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当地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回国后还需要重复缴税吗?
答:不会重复缴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如前面小郑的例子,他在境外已缴税款高于抵免限额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不会出现双重征税情况。
问: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的完税凭证,还能进行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吗?
答: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但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问:我是一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了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这笔收入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计算按照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相关规定执行。
问:如果我在境外多个国家都取得了所得,如何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答:对于来源于多个国家的所得,应分别计算每个国家(地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作为抵免限额。例如,居民个人小周在 A 国取得综合所得,在 B 国取得经营所得,在 C 国取得股息所得。那么要分别计算 A 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B 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C 国股息所得抵免限额,然后汇总计算来源于各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再分别按规定进行抵免。
境外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大家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要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申报纳税,合理享受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避免因税务问题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境外个人所得税全解析,一文读懂!在全球化浪潮下,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境外所得也随之变得常见。从在境外工作获取工资,到出租境外房产、转让境外股权,这些收入都涉及境外个人所得税问题。那么,境外个人所得税到底如何缴纳?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一、哪些所得属于境外所得?根据相...